原告刘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宁远县人,农民,住(略)。身份证号码x。
被告宁远县国土资源局。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局长。
地址:宁远县X路。
被告唐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宁远县人,农民,住(略)。身份证号码x。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远支公司。
法定代表人左某某,经理。
地址:宁远县X路。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宁远县国土资源局、唐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远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1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
审判员胡建国
二0一一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李某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