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车某甲,女,汉族,1961年1O月31日生。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乙,男,汉族,X年X月X日生,无业,住(略)。
二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冀红珠,河南名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车某丙,男,汉族,X年X月X日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丁,女,汉族,X年X月X日生。
原审第三人许昌市春秋大剧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丁某某,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苏付轩,河南君志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车某甲、李某乙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2008)魏半民初字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车某甲、李某乙及其委托代理人冀红珠,被上诉人车某丙、李某丁、原审第三人许昌市春秋大剧院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苏付轩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2008)魏半民初字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胡乔琳
审判员李某成
代理审判员朱雅乐
二00九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尤薇(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