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宁远县人,农民,住(略)。身份证号码x。
原告陈某甲,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宁远县人,农民,住(略)。身份证号码x。
上列二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龚智,湖南舜源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宁远县人,农民,住(略)。身份证号码x。
委托代理人万天德,湖南宁远舜峰法律服务所(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陈某甲诉被告陈某乙生命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陈某甲于2011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陈某甲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某、陈某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74元,减半收取487元,由原告李某某、陈某甲负担。
审判长胡进辉
审判员谢荣成
人民陪审员李某平
二0一一年八月十五日
代理书记员李某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