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罗某Ⅰ,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罗某Ⅱ,男。
本院在审理上诉人罗某Ⅰ与被上诉人罗某Ⅱ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0年4月27日作出〔2009〕汉民二终字第X号民事裁定,中止本案诉讼。现因中止原因消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恢复诉讼。
审判长肖淑云
审判员苏哲
代理审判员印坤
二O一一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刘汝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