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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贺某某与被告冯某某相邻关系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醴陵市人民法院

原告贺某某,男,某年某月某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湘乡市人,住(略)。

被告冯某某,男,某年某月某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醴陵市人,住(略)。

原告贺某某与被告冯某某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7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蒋启良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

原告诉称,原告住某某花园某栋X室,被告住X室,双方系邻里关系。被告自2009年年底装修以来,因为对X室没有按照正规装修公司的流程和规则实施,导致原告房屋多次漏水,如:卫生间,原告为此多次找被告协商,被告未予解决,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被告辩称,原告家卫生间漏水与其无关,不应承担责任。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邻里关系,原告住醴泉路某某花园某栋X室,被告住醴泉路某某花园某栋X室。2009年12月,被告冯某某未经业主委员会同意私自改变主卧卫生间地漏排水管线路,导致原告家多次出现漏水情况。因被告不愿意承担卫生间维修费用,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维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在2011年9月22前,由原告贺某某请人将被告家两个卫生间漏水的问题维修好。在维修期间,被告冯某某家应表示配合,由被告冯某某支付200元(此款被告冯某某已交付给原告贺某某)维修工资,维修所造成被告家两个卫生间的瓷板及大便器的损失由被告承担。其余材料损失由原告承担;

二、原告自愿放弃其它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原告贺某某自愿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蒋启良

二○一一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文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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