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吴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尚伟杰,河南豫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书辉,河南豫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世纪长兴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凌兴高,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吴某某因与被上诉人河南世纪长兴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2007)管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吴某某于2009年10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吴某某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吴某某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979元,由吴某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张建军
审判员王怡
审判员宁宇
二○○九年十月二十九日
代理书记员陈启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