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邵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被告贾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原告邵某某诉被告贾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邵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贾某某经传票传唤,没有到庭,也没提出正当理由。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邵某某诉称,2005年原告与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并于同年2月4日结婚。婚后生一男孩叫邵某龙(X年X月X日生)。因婚前了解不够,婚后双方因性格不合,经常生气。2006年10月被告置原告和孩子不顾离家出走,一直未回,原告到处寻找未果,现被告下落不明。被告的出走导致原被告感情破裂,现要求判决与被告离婚,儿子邵某龙由我抚养,抚养费原告自愿负担。
被告贾某某未提出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2005年2月4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生育一子取名邵某龙(X年X月X日生)。
本院认为:原、被告相识后未经充分了解即结婚,婚姻基础较差,婚后未建立较好的夫妻感情。现被告离家出走,下落不明,原告要求离婚,说明双方感情已破裂,原告要求离婚的请求予以支持。因被告现下落不明,从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的角度考虑,应跟随原告生活为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许原告邵某某与被告贾某某离婚。
二、婚生子邵某龙(X年X月X日生)由原告邵某某抚养,抚养费原告邵某某自愿负担。
诉讼费300元,公告费1000元由原告邵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之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安家东
审判员李伟军
陪审员王磊
二00九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马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