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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诉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段某某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栾川县人民法院

原告王某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郑某,男,系河南钼都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

被告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

住所地:河南省郑某市X路X号丽晶大厦X楼。

法定代表人张某,男,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段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

本院于2009年8月1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段某某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某要求被告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段某某赔偿伤残赔偿金、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后续治疗费、精神抚慰金等各项费用共计x.14元。被告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同意在保险数额内给予赔付。被告段某某愿意赔偿原告损失。

本案在审理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被告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于2009年11月20日之前,赔付原告王某某伤残赔偿金、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后续治疗费、精神抚慰金等各项费用共计x.47元。

二、被告段某某不承担赔偿责任。

三、原告王某某放弃其它诉讼请求。

四、其它事项双方互不追究。

本案受理费50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既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赵保卫

助审员刘红涛

人民陪审员田宇东

二00九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郝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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