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陈某甲,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身份证号x。
申请人陈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身份证号x。
本院于2011年8月23日受理了申请人陈某甲、陈某乙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代理审判员龚婧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
上述申请人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于2011年1月8日经邵阳市北塔区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
一、邵阳市杨子巴士在保险公司不予受理的前提下则自愿承担该次意外事故的百分之七十责任,湘x出租车主人陈某乙承担该次意外事故的百分之三十责任;
二、乘客唐小林及其孙黄某凌不承担此次事故的任何责任;
三、邵阳市扬子巴士在2011年1月10日上午10时前一次性交人民币6000元给医院作为唐小林及其孙黄某凌作为医疗费,同时陈某乙交人民币4000元到医院,具体费用等伤者伤愈后并作司法鉴定后的有关费用按三七比例承担。
四、此协议签字捺印生效,请双方当事人自觉遵守履行。
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决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龚婧
二0一一年八月二十四日
代理书记员陈某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