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国林公司。
被告二建公司。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本院于2010年4月1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国林公司诉被告二建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张哲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告国林公司诉称:2007和2008年,原、被告签订了二份预拌混凝土购销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供应混凝土,至今,被告尚欠货款946,180元。故起诉被告,要求支付货款946,180元,及自2009年5月1日至本判决生效日止的违约金340,000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二建公司应于2010年5月18日前支付原告国林公司货款人民币946,180元、违约金人民币18,633元;
二、原告国林公司放弃其余诉讼请求;
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6,374元,减半收取计8,187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合计13,187元,由被告二建公司负担,该款应于2010年5月18日前直接支付给原告。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张哲
书记员李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