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宁远县人,居民,住(略)。身份证号码x。
被告雷某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湖南宁远县人,居民,住(略)。身份证号码x。
案由:离婚纠纷
原告杨某某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于2011年8月10日向本院起诉,请求本院判决:1、准予原、被告离婚;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卢胜富适用简易程序,代理书记员乐小宁担任庭审记录,于2011年8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9年2月经他人介绍相识,2009年3月25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前认识时间较短,婚姻基础不牢固,婚后性格不合,经常为家庭琐事争吵。从2011年2月分居至今。另查明,原、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未生育小孩,无共同财产,亦无债权债务。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原告杨某某提出离婚,被告雷某某同意,准予双方离婚。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协议并已在协议上签名,协议自双方签名或捺印时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卢胜富
二0一一年八月十日
代理书记员乐小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