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吴某某。
委托代理人赵玲,河南得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
委托代理人赵玲,河南得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某。
委托代理人张蓉,郑州市中原区桐柏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吴某某、张某与被上诉人王某某继承纠纷一案,吴某某、张某于2009年4月21日向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由吴某某、张某继承位于郑州市中原区X街X号院X号楼X单元X号的房产。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7月20日作出(2009)中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吴某某、张某不服原审法院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9年8月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8月26日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吴某某、张某的委托代理人赵玲、被上诉人王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张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2009)中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杨伟东
审判员柴雅琳
审判员李静
二OO九年十月二十日
代书记员邱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