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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吴某某、张某与被上诉人王某某继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吴某某。

委托代理人赵玲,河南得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

委托代理人赵玲,河南得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某。

委托代理人张蓉,郑州市中原区桐柏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吴某某、张某与被上诉人王某某继承纠纷一案,吴某某、张某于2009年4月21日向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由吴某某、张某继承位于郑州市中原区X街X号院X号楼X单元X号的房产。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7月20日作出(2009)中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吴某某、张某不服原审法院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9年8月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8月26日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吴某某、张某的委托代理人赵玲、被上诉人王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张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2009)中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杨伟东

审判员柴雅琳

审判员李静

二OO九年十月二十日

代书记员邱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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