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身份证号x。
被告梁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身份证号x。
被告刘某乙,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身份证号x。
原告刘某甲与被告梁某某、刘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3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8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甲诉称,2010年8月21日,被告梁某某向原告借现金x元用于投资,并出具借条,借款到期后,被告拒不接听原告电话,也不回家。致原告催收未果。原告为此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偿还借款x元及利息8400元(利息计算至2011年3月31日止),此后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继续计算,并由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梁某某在2011年9月30日前支付现金x元给原告刘某甲;
二、原告刘某甲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2868元,减半收取1434元,被告梁某某自愿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朱志新
审判员王顺华
人民陪审员姚瑜芸
二0一一年九月二日
代理书记员候文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