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季xx,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暂住上海市xx室。
委托代理人刘xx,上海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xx市xx号。
被告宋xx,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暂住上海市xx室。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上列原、被告的纠纷,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黄x、宋xx应归还原告季xx借款人民币55,000元,此款由被告黄x、宋xx于2010年6月10日前归还原告季xx人民币20,000元,尚余人民币35,000元由被告黄x、宋xx于2010年10月底前归还完毕。若被告黄x、宋xx未能按上述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则原告季xx即可就被告黄x、宋xx未到期部分的全部债务一并申请执行;
二、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650元,保全费人民币220元,共计人民币870元,由原告季xx承担人民币435元,被告黄x、宋xx承担人民币435元(此款由被告黄某、宋远远于2010年6月10日前支付原告季红玲)。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2010年5月6日调解笔录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吴文
书记员姚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