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唐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宁远县人,农民,住(略)。身份证号码x。
委托代理人欧艳辉,湖南宁远舜峰法律服务所(略)。
被告刘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宁远县人,农民,住(略)。身份证号码x。
案由:离婚纠纷
原告唐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2011年4月26日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胡建国适用简易程序,书记员李红艳担任记录,于2011年6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1年10月经朋友介绍相识,2002年3月15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于X年X月X日生育一女孩,取名刘某婷。因双方性格不和,经常吵闹,双方从2007年7月分居至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另查明,原、被告夫妻存续期间无共同财产,亦无债权债务。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唐某某要求与被告刘某某离婚,被告刘某某同意,依法准予离婚。
二、婚生小孩刘某婷由被告刘某某抚养成年,由原告唐某某给付被告刘某某小孩抚养费x元人民币。限本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的当日付清。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唐某某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协议,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胡建国
二0一一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李红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