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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张某某与被上诉人王某、李某乙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李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宋庆林,河南梁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赵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上诉人张某某因与被上诉人王某、李某乙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一案,被上诉人王某于2008年9月16日向柘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伤残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x元。柘城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5月20日作出(2008)柘法李某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上诉人张某某不服原判,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9年8月2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张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李某甲,被上诉人王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宋庆林,被上诉人李某乙的委托代理人赵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柘城县人民法院(2008)柘法李某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柘城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郭军谋

审判员孙卫东

代理审判员刘冬梅

二00九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郭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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