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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卢玉琳、唐元敏、唐雨萱、唐义洒、周景凤与被执行人桂林市灌阳盘江电站触电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灌阳县人民法院

灌阳县水利电力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卢玉琳、唐元敏、唐雨萱、唐义洒、周景凤与被执行人桂林市灌阳盘江电站触电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灌阳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6月20日作出的(2011)灌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1年8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经查,被执行人桂林市灌阳盘江电站在灌阳县水利电力有限公司有电费收入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请协助执行以下事项:

提取被执行人桂林市灌阳盘江电站在灌阳县水利电力有限公司的电费收入x.51元至灌阳县人民法院(户名:灌阳县人民法院,帐号:x,开户行:广西灌阳农村合作银行营业部)。

二O一一年八月十八日

附:(2011)灌执裁字第44-X号执行裁定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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