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宁远县人,农民,住(略)。身份证号码x。
委托代理人肖志标,湖南舜源泽(略)事务所(略)。
被告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宁远县人,教师,住(略)。身份证号码x。
委托代理人欧阳良君,湖南宁远群益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宋某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1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审判员胡进辉
二0一一年七月十九日
代理书记员李某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