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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减刑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罪犯陈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初中文化,投劳前住(略)(市)和伯书院村X组X号。

湖南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8月4日作出(2006)佛刑初字第X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判决,认定罪犯陈某某犯抢劫罪,判处有碍期徒刑13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x元(原缴1000元)。2009年5月18日经(略)院裁定共减刑1年9个月,刑期至2016年10月16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不变。

执行机关湖南省邵阳监狱于2011年4月6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略)院审理。(略)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4月19日进行了公开听证,湖南省邵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驻狱检察员孙江峰出庭行使法律监督职责,执行机关湖南省邵阳监狱指派李勇潭出席法庭,(略)案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呈请建议书称,罪犯陈某某投劳后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劳动积极,完成任务好。

以上事实有考核登记表、奖励审批等予以证实。

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呈报罪犯陈某某的改造表现属实,(略)院予以确认。

(略)院认为,罪犯陈某某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陈某某减去有期徒一年十一个月(刑期至2014年11月16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不变。

(略)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姚云

审判员罗晚生

审判员马斌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龚晓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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