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侯某某,女,汉族,1978年出生,原籍河南省荥阳市X乡X村东司马X号,现住(略)。
委托代理人王德华,河南路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林富强,河南路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董某某,男,汉族,1974年生,现住(略)。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上诉人侯某某因与被上诉人董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08)金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判决,依法改判。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董某某自愿向侯某某支付x元了结本案纠纷,费用支付完毕以后双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就本案再提起诉讼,并不得以任何理由再干扰双方生活。
二、费用支付方式:调解达成之日,董某某应当向侯某某支付x元;于2010年2月11日,董某某再支付x元及应承担的诉讼费用,剩余x元于2010年5月1日支付。
三、一审诉讼费用1145元,二审诉讼费用减半收取572.5共计1717.5元。由董某某承担1000元,侯某某承担717.5元。
四、董某某如果不按照本协议履行义务,则应当承担侯某某诉讼请求所要求的x元及侯某某从起诉之日起至履行之日止的利息。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刘颖超
审判员王宏毅
代理审判员刘静
二00九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禹秀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