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郝某某滥用职权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镇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郝某某,男,30岁。

辩护人廖某某、王某某,河南涅阳(略)事务所(略)。

镇平县人民检察院以镇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郝某某犯滥用职权罪,于2011年8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镇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郭跃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郝某某及其辩护人廖某某、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镇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9月份以来,镇平县人民政府对老庄镇境内的十多家无证铁矿企业采取停电、停产措施进行整顿。2010年10月8日,时任老庄镇政府秘书的被告人郝某某擅自在14家无证铁矿企业的供电申请书上签字“同意暂供电”,并加盖老庄镇政府的公盖,从而使此14家无证铁矿企业得到供电而非法生产,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

公诉机关指控上述事实,向法庭提供有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常住人口登记表,任职证明等书证。据此认为,被告人郝某某作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超越职责权限决定其无权处理的事项,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应当以滥用职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请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郝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请求从轻处罚。

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郝某某的行为构成滥用职权罪不持异议,但提出本案实属一果多因,混合过错;郝某某与无证铁矿之间不存在任何个人利害关系;郝某某认罪态度较好,具有悔罪表现;郝某某系初犯、偶犯。建议对被告人免予刑事处罚。

经审查查明,2010年9月份以来,镇平县人民政府对老庄镇境内的十多家无证铁矿企业采取停电、停产措施进行整顿。2010年10月8日,时任老庄镇政府秘书的被告人郝某某擅自在14家无证铁矿企业的供电申请书上签字“同意暂供电”,并加盖老庄镇政府的公盖,从而使此14家无证铁矿企业得到供电而非法生产,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郝某某关于超越职责权限,擅自在14家无证铁矿企业的供电申请书上签字,并加盖老庄镇政府公盖的供述,且有证人魏×、蔺××、张××等人证言,14份供电申请书,南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镇平县安全生产委员会文件,任职证明及相关书证等证据在卷佐证。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相互印证,且被告人及辩护人不持异议,可以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人郝某某作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超越职责权限,决定其无权处理的事项,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其行为已构成滥用职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但案发后被告人郝某某认罪态度较好,且其犯罪行为尚未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情节轻微,故其要求从轻处罚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与法庭查明的客观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根据本案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郝某某犯滥用职权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安国跃

代理审判员陈立志

代理审判员魏东

二O一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康晓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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