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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灌阳县新圩乡洪水箐村第1、2、3、4村民小组与被执行人伍某甲、俸某某、伍某乙承包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灌阳县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灌阳县X乡X村第1、2、3、4村X组。

被执行人伍某甲。

被执行人俸某某。

被执行人伍某乙。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灌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于2011年1月19日向被执行人伍某甲、俸某某、伍某乙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灌阳县X乡X村第1、2、3、4村X组与被执行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于2011年1月24日主动将赔偿款x元交到灌阳县人民法院执行帐户,申请执行人灌阳县X乡X村第1、2、3、4村X组自愿放弃被执行人延期交付标的款的利息,被执行人按和解协议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广西壮族自治区灌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0)灌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准予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范新建

审判员谢良豪

审判员王桂荣

二O一一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戴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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