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灌阳县X乡X村第1、2、3、4村X组。
被执行人伍某甲。
被执行人俸某某。
被执行人伍某乙。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灌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于2011年1月19日向被执行人伍某甲、俸某某、伍某乙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灌阳县X乡X村第1、2、3、4村X组与被执行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于2011年1月24日主动将赔偿款x元交到灌阳县人民法院执行帐户,申请执行人灌阳县X乡X村第1、2、3、4村X组自愿放弃被执行人延期交付标的款的利息,被执行人按和解协议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广西壮族自治区灌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0)灌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准予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范新建
审判员谢良豪
审判员王桂荣
二O一一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戴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