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朱XX,男,因本案于2010年1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闸北区看守所。
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闸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XX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朱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09年12月至案发,被告人朱XX在本市X路X弄X号X室其暂住地,多次容留顾X、张XX(均另处)注射毒品。2010年1月19日,公安人员接举报后将上述人员抓获归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朱X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顾X、赵XX、张XX、王XX、陈XX证言笔录;尿液检验报告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XX容留他人注射毒品,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依法应予惩处。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朱XX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1月19日起至2010年5月18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员沈玉青
书记员江晨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