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州市第二人民医院。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丁某某。
上诉人郑州市第二人民医院因与被上诉人丁某某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08)二七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程序有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08)二七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傅翔
审判员李伟
代理审判员扈孝勇
二00九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张晶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