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长中立民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某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冯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某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申某某,董事长。
上诉人某某公司不服湖南省望城县人民法院(2010)望民初字第1478-X号民事裁定,向本院上诉称:一,原审裁定剥夺了上诉人的上诉权,违反了法定程序;二、被上诉人住所地在长沙市岳麓区,上诉人住所地在四川省广汉市,双方住所地以及合同履行地均不在望城县,原审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三、《药品销售合同》第九条的约定管辖条款是被上诉人单方删除的,该约定对双方仍具有法律约束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本案有管辖权的法院应为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法院。因此,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即原审被告某某公司向原审法院提出了管辖权异议,原审法院于二0一一年一月三十日作出了(2010)望民初字第1478-X号民事裁定,驳回上诉人管辖权异议,但没有给当事人交待上诉权,错误地交待了复议权。原审裁定违反了法定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望城县人民法院(2010)望民初字第1478-X号民事裁定;二、本案发回望城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审判长刘解放
审判员葛宇进
代理审判员何豪杰
二0一一年月日
书记员张智
附相关法律条文:
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四)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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