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省电力公司郑州供电公司,住所郑州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凯,该公司法律顾问。
委托代理人武锐,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有线电视网络集团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某甲,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姚旭岑,开物律师集团(郑州)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付静,开物律师集团(郑州)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某乙,女。
法定代理人周某丙,男。
委托代理人郭丹,河南臣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河南省电力公司郑州供电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河南有线电视网络集团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周某乙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河南省电力公司郑州供电公司不服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2009)中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人民法院审理此案认定事实不清,处理不当,应予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2009)中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重审。
河南省电力公司郑州供电公司预缴的二审案件受理费861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王某斌
审判员马增军
审判员周某
二○○九年十一月十八日
(代)书记员宋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