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户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住(略)。2003年5月因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2008年10月19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抓获,10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3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户县看守所。
户县人民检察院以户检刑诉字(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某犯盗窃罪,于2009年1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杨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户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7年5月25日凌晨,被告人杨某某在户县X镇涝店抽水站,盗窃变压器与配电房间的240平方毫米铜线3根,价值2300元,以610元出售,赃款挥霍。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杨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杨某某对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庭审中辩称,他有投案自首情节,请求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07年5月25日凌晨,被告人杨某某携带作案工具,窜至户县X镇涝店抽水站,翻墙进入院内,盗窃变压器上通往配电房的x铜线3根,长约12m,价值2300元,后以610元销赃给他人,赃款被挥霍。
另查明,2007年6月24日,被告人杨某某向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阿房宫派出所投案自首,当日被户县公安局涝店派出所接回,6月24日晚,被告人杨某某从涝店派出所脱逃,于2008年10月19日被西安市公安局灞桥分局抓获。
上述事实,有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明:1、涝店抽水站工作人员沙波陈述;2、证人周某某证言;3、价格鉴定结论;3、被告人杨某某指认作案现场笔录;4、破案经过;5、阿房宫派出所情况说明;6、被告人杨某某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未使用的电力线缆,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盗窃罪。户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杨某某所犯罪名成立。被告人杨某某投案后又脱逃,不符合投案自首的法定条件,故对被告人杨某某辩解意见不予采纳。被告人杨某某前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犯新罪,属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杨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8年10月19日起至2010年4月18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清)。
如不服本判决,应自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员韩慧利
二00九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王英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