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朱某,男,43岁。
委托代理人钟山,湖南风云(略)事务所(略),系原告朱某特别委托授权代理人。
被告湖南省电力公司张家界城区供电局,地址永定区西溪坪办事处。
代表人项某某。
委托代理人张劲松,湖南正诚(略)事务所(略),系被告湖南省电力公司张家界城区供电局特别委托授权代理人。
原告朱某与被告湖南省电力公司张家界城区供电局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彭宁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耿莉、黄某茗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原告朱某及其代理人钟山、被告湖南省电力公司张家界城区供电局委托代理人张劲松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朱某诉称,2010年5月24日原告朱某给一顾客家搭建钢架楼顶,在施工中,因被告高压裸线离房子距离太近,原告不幸被电击伤,当即被送往张家界市人民医院进行抢救治疗14天,原告也垫付了部分医疗费,后来,因伤情较重,又无钱继续治疗,只好出院回家治疗。2010年9月9日,经张家界市维民司法鉴定所鉴定,原告朱某左足第2、3、4、5趾皮肤创面未愈合,功能完全丧失,属于七级伤残。现原告特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给付原告残疾赔偿金x元;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4284元,共计x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本案在审理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湖南省电力公司张家界城区供电局给原告朱某一次性包干补偿各项某失共计x元,于2011年8月12日之前付清;原告朱某今后不再要求被告湖南省电力公司张家界城区供电局给付其他赔偿或补偿费用。
二、案件受理费747元,因调解减半收取373.5元,由被告湖南省电力公司张家界城区供电局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协议的内容,本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履行义务人未按本调解书约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调解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
审判长彭宁
人民陪审员耿莉
人民陪审员黄某茗
二0一一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汪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