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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国际银行福州分行与福建罗源食品有限公司、福建省罗源县经济技术协作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
时间:1995-04-10  当事人:   法官:   文号:(1995)榕经初字第55号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1995)榕经初字第X号

原告厦门国际银行福州分行,地十福州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徐某某。

委托代理人孟旭,福建省企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罗源食品有限公司,地址罗源县X镇X路X号。

法定代表人薛某某。

被告福建省罗源县经济技术协作总公司,地址罗源县X镇X路X号。

法定代表人薛某某。

原告与被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审理查明:

1994年12月31日,原告与被告福建罗源富源食品有限公司签订一份借款合同,合同约定由原告贷款人民币(略)元给该司,贷款期限自1994年12月31日至1995年1月31日止,贷款利率0.9%。被告福建省罗源县经济技术协作总公司为福建罗源富源食品有限公司的贷款提供担保。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履行,但合同期届满后两被告未履行还款义务,为此原告诉至本院,要求两被告还本付息。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主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如下:

一、被告福建罗源富源食品有限公司确认共欠原告贷款本金(略)元及该款利息(从1995年1月1日至今)。被告福建罗源富源食品有限公司同意三分期还款给原告:第一期于1995年5月20日前返还原告贷款本金(略)元及利息((略)元贷款从1995年1月1日至1995年5月20日止利息);第二期于1995年8月20日前返还给原告贷款本金(略)元及利息((略)元欠款从1995年5月20日至1995年8月20日止利息);第三期于1995年11月20日前返还原告贷款本金(略)元及利息((略)元欠款从1995年8月20日至1995年11月20日止利息)。

二、被告福建罗源富源食品有限公司同意其所有的一部黑色皇冠3.0车(车号01—(略),现暂扣在原告外)作为还款担保;在还清以上第一期、第二期款后,同意用其所有的另一部皇冠小霸王车(车号31—(略))换取黑色冠3.0车作为返还第三期欠款的担保。被告福建罗源富源食品有限公司按期还清全部贷款本息后,该部皇冠小霸王车退还给被告。

三、以上还款,若被告福建罗源富源食品有限公司不按期返还,原告有权向法院申请依法处理扣押的车辆。

四、以上还款,被告福建罗源县经济技术协作总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五、本案诉讼费及财产保全费(略)元由原告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榕

代理审判员李杰

代理审判员刘平

一九九五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邱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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