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蒋a,男,xx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x区x路x号x室。
申请人蒋a要求宣告蒋b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被申请人蒋a,女,xx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x区x路x号x室,系申请人女儿,申请人称被申请人在年幼时因患脑膜炎,经手术治疗后,智力发育低下,虽经长期医治,仍无好转,现一般日常生活能自理,但不能随气温冷热添减衣服,洗澡、换洗衣服等个人卫生需要家人督促与照料,不能胜任家务活。为更好维护她的合法权益,故要求宣告蒋b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申请人为监护人。
经鉴定,被申请人蒋b患有精神发育迟滞,由于智能明显受损,伴有行为紊乱,不能表达自己的真实意思,不能用法律手段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故应评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蒋b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二、指定蒋a为蒋b的监护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徐新健
书记员杨正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