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户××,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临湘市人,现住本市X路,无业。
被申请人杨××,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临湘市人,现住本市X乡X村杨家组,个体工商户。
申请人户××与被申请人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户××于2011年9月2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冻结办理被申请人杨××所有的位于临湘市X镇X村黑石坡组的一栋两层楼房(房产所有权证号:x)的转让、过户手续。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了相应的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办理被申请人杨××所有的位于临湘市X镇X村黑石坡组的一栋两层楼房(房产所有权证号:x)的转让、过户手续。
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吴晓斌
审判员雷共和
审判员姚其成
二O一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付春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