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长沙市欣和建材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东二环一段X号。
被告长沙九峰创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望城县X镇X村。
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沙市欣和建材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长沙九峰创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长沙市欣和建材贸易有限公司于2010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长沙市欣和建材贸易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长沙市欣和建材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8272元,因撤诉减半收取4136元,保全费2844元,共计6980元,由原告长沙市欣和建材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龙新群
二○一一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龙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