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唐某某,男。
被告彭某某,男。
被告罗某某,男。
被告湖南省长沙湘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长沙市岳麓区望城坡三里垅重阳路X号。
本院2010年10月8日受理了原告唐某某诉被告彭某某、罗某某、湖南省长沙湘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彭某某、罗某某及被告湖南省长沙湘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彭某某、罗某某共同向原告唐某某支付工程款合计x元,此款于2010年11月15日前一次性支付给原告唐某某;
二、其他无争议。
本案受理费2410元,因调解结案减半收取1205元,由被告彭某某、罗某某共同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龙新群
二○一○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张金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