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泛亚乳品(上海)有限公司。营业执照的住所地在上海市外高桥保税区X路X号第四层A1部位,现住所地在上海市X路X号华夏银行大厦X室。
被告湖南亚华乳业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在长沙市X路X号南山倍慧大厦X楼。
本院于2011年3月2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泛亚乳品(上海)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南亚华乳业控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湖南亚华乳业控股有限公司应付原告泛亚乳品(上海)有限公司货款x.18元;被告湖南亚华乳业控股有限公司在原告泛亚乳品(上海)有限公司同意继续平等合作的前提下(其他业务的合作方式不影响本调解书的执行),分六次偿还全部货款:2011年9月5日之前付给原告泛亚乳品(上海)有限公司30万元;2011年9月30日之前以承兑(不超过6个月承兑期的建行)或电付的方式支付30万元;2011年10月31日之前支付22万元;2011年11月30日之前支付22万元;2011年12月31日之前支付22万元;2012年1月31日之前付清剩余货款及诉讼费;(原告泛亚乳品(上海)有限公司提供的开户行:中国银行上海市中银大厦支行,账号:x,行号:x),除第二次付款约定可接受承兑汇票以外,其他所述的五次汇款均须以银行电汇的方式体现。
二、若被告湖南亚华乳业控股有限公司在向原告泛亚乳品(上海)有限公司履行上述还款义务过程中有任何一次违约,须承担违约金5万元,同时原告有权就未履行部分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除上述约定的第一次及最后一次还款义务外,原告允许被告在履行其他几次还款义务中有一个月的宽限期,但当次未支付部分应在下次全额补足,否则视为违约。
三、其他无争议。
本案受理费x元,因调解结案减半收取9132.5元,保全费5000元,总计x.5元由被告湖南亚华乳业控股有限公司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并在调解协议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龙新群
二○一一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龙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