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石××,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山东省莘县人,住山东省莘县X乡X村X号。
申请人张××,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山东省莘县人,住址同上。
申请人石××,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山东省莘县人,住址同上。
申请人王××,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山东省莘县人,住山东省莘县X乡X村X号。
申请人石××,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系王庆华之长子。
申请人石××,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系王庆华之次子。
被申请人莘县红升物流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石某某,公司经理。
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莘县X乡驻地(乡政府院内)。
申请人石××、张××、石××、王庆××、石××、石××与被申请人莘县红升物流有限责任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申请人石××、张××、石××、王××、石××、石××于2011年5月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扣押被申请人莘县红升物流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鲁x(挂:鲁x挂)重型半挂牵引车、冻结办理被申请人莘县红升物流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鲁x号货车、鲁x货车的转让、过户手续。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了相应的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扣押被申请人莘县红升物流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鲁x(挂:鲁x挂)重型半挂牵引车,冻结办理被申请人莘县红升物流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鲁x号货车、鲁x货车的转让、过户手续。
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吴晓斌
审判员姚其成
审判员雷共和
二O一一年五月四日
书记员付春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