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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远县人口与计划生育委员会申请执行骆某、任某计划生育行政征收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宁远县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宁远县人口与计划生育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朱某某,主任。

被执行人骆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宁远县人,农民,住(略)。

被执行人任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宁远县人,农民,住(略)。

申请执行人宁远县人口与计划生育委员会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骆某、任某计划生育行政征收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作出行政裁定,并于2011年7月1日向被执行人下达裁定书,被执行人接到裁定书后于2011年7月1日自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本案执行标的款共计人民币1800元,已给付申请人。并由被执行人负担执行费100元。据此,本案执行完毕。

二0一一年七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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