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海南澳华工贸有限公司,地址:某某省某市。
法定代表人胡某某,董事长。
被执行人湖南省华中水泥厂,地址:某某省某县。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4)湘高法民二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根据本案实际情况,为提高执行工作效率,便于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第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立案执行的(2011)怀中执字第X号案件,由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杨小平
执行员马国庆
执行员陈实
二○一一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彭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