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无业,住(略)。
被告何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退休职工,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与被告何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以其经亲属劝解和好为由,于2011年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基于个人民事权利而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
(本页无正文)
审判员杨××
二○一一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