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蔡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现在(略)。
被告黄某乙,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本某公司职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蔡某与被告黄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蔡某以双方庭外和解为由于2010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蔡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蔡某负担。
审判员方××
二○一○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