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1996)榕经初字第X号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神州市分行第一营业部,住所地福州台江区X路。
法定代表人孙某某,主任。
委托代理人魏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委托代理人杨某甲,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被告福建明华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古楼北门龙X号。
法定代表人杨某乙,董事长。
案由:借款合同纠纷
经审理查明,1993年5月26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一份抵押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借款额度为人民币100万元,期限自1993年5月26日起至1995年5月25日止,被告以其价值180万元的机器设备作为借款抵押等。合同签订后,原告根据被告的申请,依约于1994年7月25日、12月22日两次向被告发放人民币贷款40万元和60万元。但到借款期满,被告除归还借款本金2万元及利息外,尚欠借款本金98万元未还,为此,要求被告返还借款本金。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同意将借款本金98万元分期返还原告:第一期于1996年3月30日前还20万元;第二期于1996年5月30日前还78万元。
二、被告逾期还款,全部债务视为提前到期,原告可申请强制执行。
三、本案诉讼费(略)元、财产保全费5420元由被告负担(该诉讼费及财产保全费已由原告预交,被告应将负担的费用直接支付给原告)。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刘平
代理审判员王占仁
代理审判员李杰
一九九六年二月六日
书记员李瑞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