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金XX,女。因本案于2010年2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闸北区看守所。
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闸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金XX犯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于2010年4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金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2月25日14时30分许,被告人金XX在本市X路X路□西北角处,将4张淫秽光碟以人民币20元的价格贩卖给陈XX时,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并被查获其随身携带的226张光碟。经鉴定,以上230张光碟均属淫秽音像制品。
上述事实,被告人金X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证人陈XX、林XX、刘XX的证词、上海市公安局闸北分局扣押物品清单、上海市新闻出版局出具的《上海市出版物鉴定书》和被告人金XX的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金XX以牟利为目的,贩卖淫秽物品,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依法应予惩处。据此,根据被告人金XX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以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和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金XX犯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2月25日起至2010年6月24日止;罚金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付本院。)
二、查缴的违禁品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员汤静隽
书记员祝旭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