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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张某甲与怀化泰山铜铝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张某甲,男,某年某月某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执行人怀化泰山铜铝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某省某县。

法定代表人张某乙,该公司董事长。

中方县人民法院2010年10月26日立案执行的(2010)方执字第X号申请人张某甲与怀化泰山铜铝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与本院(2010)怀中执字第X号案彭立志申请执行怀化泰山铜铝业有限公司,怀化市怀成福利电线电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均系同一被执行人。为了便于执行,统一处理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32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中方县人民法院立案执行的(2010)方执字第X号案由本院执行。

中方县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书后,将有关案卷材料移送本院,并通知有关当事人。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贺一波

审判员杨绍纯

审判员陈实

二0一一年八月二十四日

代理书记员杨世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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