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姜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江西南昌市人,现住(略)(略)。
委托代理人廖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略)人,住(略)(略)。
被告胡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略)人,住(略)(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姜某与被告胡某某债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姜某于2011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姜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姜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姜某负担。
审判员周湘玲
二O一一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唐阳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