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孙XX,男,19XX年X月X日生,汉族,住崇明县XXXX号。
委托代理人曹XX,男,在崇明县XX镇法律服务所工作。
被告孙XX,女,19XX年XX月X日生,汉族,住崇明县XXXX号。
本院于2010年3月15日受理了原告孙XX诉被告孙XX其他婚姻家庭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秦朝良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被告自幼随其母到原告家生活,双方形成继父女关系。近年来,原、被告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致继父女关系失和。现原告以与被告无法共同生活为由诉来本院,要求与被告解除继父女关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孙XX与被告孙XX自愿解除继父女关系。
二、被告孙XX自愿一次性贴补原告孙忠培人民币5000元,此款于领取本调解书之日付清。
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40元,由原告孙XX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上述协议经双方当事人于2010年3月17日签字生效。本调解书与该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审判员秦朝良
书记员王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