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XX,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XX。
原告门XX(系原告陈XX丈夫),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XX。
被告门XX(系两原告儿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XX。
本院于2011年8月3日受理原告陈XX、门XX诉被告门XX赡养费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每月支付赡养费2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门XX于2011年8月1日起每月支付原告陈XX、门x元赡养费;
二、双方再无其他任何纠纷。
本案受理费80元,因调解减半收取40元,由被告门XX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刘中立
二○一一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胡睿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