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屈某某,男,60岁。
被告余某某,女,49岁。
被告李某,女,23岁,汉族,住(略),系被告余某某的女儿。
本院在审理原告屈某某与被告余某某、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屈某某于2011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屈某某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屈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85元,减半收取142.5元,由原告屈某某负担。
审判员姚芳桥
二O一一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张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