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蒲某某,男,46岁。
委托代理人杨某伟,湖南西南(略)事务所(略)。
被告杨某某,女,37岁。
委托代理人徐智灵,湖南怀天(略)事务所(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蒲某某与被告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蒲某某于2011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蒲某某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蒲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50元,减半收取225元,由原告蒲某某负担。
审判员姚芳桥
二O一一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张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