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欧某甲、欧某乙与吴某某共有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通道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欧某甲,女,侗族,湖南省通道侗族自治县人。

申请执行人欧某乙,女,侗族,湖南省通道侗族自治县人。

被执行人吴某某,曾用名吴X,女,侗族,湖南省通道侗族自治县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欧某甲、欧某乙与被执行人吴某某(2010)通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共同共有纠纷一案中,法院判决被执行人吴某某给付申请执行人欧某甲、欧某乙因欧某文死亡所得的死亡赔偿金x.96元,因在本院的(2011)通执字第X号遗产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欧某甲、欧某乙应支付被执行人吴某某x.11元,两案数额相抵,被执行人还需支付申请执行人x.85元,经本院调解,双方于2011年8月30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鉴于双方当事人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当场履行,该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4)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通道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0)通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申请人所申请执行的内容执行完毕;

二、本院(2011)通执字第X号案执行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叶发云

审判员黄某强

审判员粟光生

二0一一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杨利敏

附:本案所依据的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第108条执行结案的方式为:

(4)当事人之间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