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唐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宁远县人,农民,住(略)。身份证号码x。
原告唐某乙,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宁远县人,公务员,住(略)。身份证号码:x。
原告唐某丙,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宁远县人,农民,住(略)。身份证号码x。
三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柏云菊,湖南舜源泽(略)事务所(略)。
被告宁远县中医院
法定代表人:蒋某某,院长
地址宁远县X镇X路X号。
委托代理人欧阳来春,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宁远县人,医生,住宁远县中医院,身份证号码x。(特别代理)
委托代理人胡顺军,湖南群雄(略)事务所(略)。
原告唐某甲、唐某丙、唐某乙诉被告宁远县中医院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唐某甲、唐某丙、唐某乙以已与被告庭外调解为由,于2011年7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唐某甲、唐某丙、唐某乙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唐某甲、唐某丙、唐某乙撤诉。
案件受理费2000元,减半收取1000元,由原告唐某甲、唐某丙、唐某乙负担。
审判长罗四平
审判员王贤顺
人民陪审员成兴旺
二0一一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李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