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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亚洲银行与晋江宏泰手袋玩具实业有限公司、许某乙、许某丙借款合同纠纷案
时间:1996-12-03  当事人:   法官:   文号:(1996)榕经初字第237号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1996)榕经初字第X号

原告福建亚洲银行,地址福州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宋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某某,福建亚洲银行信贷页。

委托代理人陈某某,福建亚洲银行信贷员。

被告晋江宏泰手袋玩具实业有限公司,地址晋江安海镇X街。

法定代表人许某甲。

被告许某乙,男,汉族,住(略)。

被告许某丙,男,汉族,住(略)。

原告亚洲银行诉被告晋江宏泰手袋玩具实业有限公司(简称宏泰公司)、许某乙、许某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四方当事人在互谅互让的基础上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宏泰公司、许某乙、许某丙确认共欠原告借款本金(略).52美元及利息、罚息。

二、被告宏泰公司、许某乙、许某丙同意分期返还原告上述款项。

1996年12月20日前返还原告借款本金4万美元及在此日之前的借款利息、罚息(罚息按正常利率上浮

2.5%);

1997年1月20日前返还原告借款本金4万美元及此日之前的借款利息、罚息(罚息按正常利率上浮2.5%);

1997年2月20日前返还原告借款本金3万美元及此日之前的借款利息、罚息(罚息按正常利率上浮2.5%);

1997年3月20日前返还原告借款本金4万美元及此日之前的借款利息、罚息(罚息按正常利率上浮2.5%);

1997年4月20日前返还原告借款本金4万美元及此日之前的借款利息、罚息(罚息按正常利率上浮2.5%);

1997年5月20日前返还原告借款本金(略).52美元及在此日之前的借款利息、罚息(罚息按正常利率上浮2.5%)。

三、以上还款,被告宏泰公司、许某乙、许某丙若有任何一期未按期如数返还,视为被告所欠款项提前到期,原告有权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四、本案诉讼费(略)元被告宏泰公司与被告许某乙、许某丙共同承担(该费用已由原告预交,三被告应于1997年4月30日前支付给原告)。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四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黄毅

代理审判员王占仁

代理审判员邱平

一九九六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林秀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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